2007年7月1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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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遭窨井“暗算” 六被告均称无责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朱晓燕

  本报讯  窨井又惹祸了!杭州58岁的施先生骑电动车赶路,不想让慢车道上的一个窨井“暗算”成了重伤。昨天,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施先生向六家单位的索赔案,六个被告在庭上均称自己没有责任。
  施先生说,今年2月28日晚8点左右,天下大雨,他骑电动车回家。在经过古墩路和金家渡路路口时,因慢车道上有个井沿、井盖损坏而敞着口的弱电井,他的电动车陷了进去,人被甩出去,造成颅脑损伤,虽保住了性命,但由于伤势严重,至今尚在医院治疗之中。
  施先生认为,慢车道上的弱电井敞着口子且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他受伤,作为该道路和弱电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施先生经调查认为,古墩路和金家渡路工程是由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杭州三和置业有限公司和杭州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建设的。而弱电井中铺设有杭州余杭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电缆。因此,他将这几家单位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共计32万余元。
  但在昨天的庭审中,几个被告均称自己没有责任。他们的代理人都称自己所代理的单位既不是事发道路的管理人,也不是窨井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而当法庭问及肇事道路和所在窨井的建设者是谁时,原告和几个被告之间说法各异。
  按照设计图上所标,弱电井应建在人行道上,而不应在慢车道上。为什么会有变更?管道井是谁建设的?出事道路竣工验收后有无按照规划备案?面对施先生代理人的发问,几个被告大多以“不清楚”作答。
  此后,围绕肇事窨井的所有人、管理人是谁,原告受伤所产生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这几个问题,原告和几个被告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庭审结束时,部分被告拒绝进行调解。
  由于原告方申请追加被告,法院决定将另行通知下一步的审理安排。